|
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征求意见稿)
一、调查取证程序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在受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取证程序:
1、涉及一个院(系)的学生违纪,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班主任及院(系)了解清楚违纪事实后,应与当事人核准违纪的事实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应提交违纪事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文字材料,并由班主任和院(系)收集见证人的相关旁证文字材料。必要时保卫处、学生处提前介入调查;
2、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或校外其他人员的事件,由学生处、保卫处会同相关院(系)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学生违纪事实;
3、涉及治安案件的违纪行为,应先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调查清楚,院(系)协助调查取证,然后将材料移交到学生处,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有公安机关裁决书和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
4、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须写出书面检查;
5、保卫处或有关调查部门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书面结论材料,附笔录原件送交院(系)或学生处。
6、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联合相关院(系)负责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材料,调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违纪事件调查报告:相关调查部门在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违纪事件形成总体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分意见;
(2)违纪事件调查笔录:调查取证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在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及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号、记录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和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3)当事人陈述事实书面材料:要求当事人必须有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院(系)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经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4)证人书面证言:如有旁证人,要求旁证人就违纪事件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
(5)其它证据:物证、视听材料、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
二、处理程序
1、班主任在院(系)领取《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逐项填写完毕后连同相关违纪材料上报院(系);
2、院(系)在调查取证结束或收到保卫处调查结论材料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召开院(系)联席会,研究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学生处,并认真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3、学生处在接到院(系)处理意见材料及保卫处调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分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5、学生处将讨论的处理意见形成材料报分管领导审阅;
6、分管领导审阅后,将开除学籍处分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7、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
8、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警告、严重警告两级的处分,由各院(系)受理,院(系)院长签批,院(系)发文,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材料由学生处审核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学院发文。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报经院长会议批准,学院发文,并上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9、处分决定的送交
(1)直接送交:有关院(系)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2)留置送交:有关院(系)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交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父母或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父母或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交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3)邮寄送交: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或快速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交应附有送交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交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交回执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交日期;
(4)公告送交: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日期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公告送交,应在相关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9、处分文件同时送教务处、学校档案中心存档;
10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书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并上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三、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要求申诉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可以受理。
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已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送交申诉人。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一条 除受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从处分之日起,在处分期满,经考核,达到以下要求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并不是撤销原处分。
(一)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向教学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能正确认识、认真反省自己所犯的错误,并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班级测评同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二条 受处分后有立功表现或突出贡献者,并无其它任何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不得少于规定的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四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由院(系)给予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审查决定解除处分,报学生处备案。
(四)由学校给予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留校察看学生考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
第五条 学校解除学生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决定机关、决定时间;按第十八条的方式进行送交,并将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装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开除、退学等处理适用于本程序规定。
六、本规定待修定后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