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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院提起申诉:
(一)违纪、违规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或保卫处领导、相关院(系)领导、学生处、教务处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7人组成。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
第六条 申委会审议学生申诉事件时,应由申委会主任指定委员审议。申诉处理结果需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七条 申委会委员与上述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委员回避。
第八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处理申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同时附上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院(系)、专业、年级、班次、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提出申诉日期。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规定。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在申诉审理中,如申诉人提出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举行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原决定欠准确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正当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四)变更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决定;变更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加盖公章,送达申诉人及原作出决定部门,申诉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第十五条 对学院作出开除学籍的申诉,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被处分学生有权申请继续在校参加正常的学习活动,是否准许,由主管院长酌情签批。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受理学生申诉,如无不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决定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并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申委会主要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主持人及申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的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听证申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三)质证权;
(四)申辩权;
(五)最后陈述权。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其退场;
(六)向申委会提出听证综合意见,形成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确定听证记录员。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情况,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案由;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陈述或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听证主持人询问相关人员;
(七)询问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是否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诉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对听证会的情况作简要概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案件,不得收取任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待修定后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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